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其他病历资料 。医院为患者复印上述病理资料时 , 可以收取相应的工本费用 。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文章插图
【患者有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 ,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 , 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制病历资料时 , 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 , 可以收取工本费 ,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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