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死亡后 , 民事权利丧事 , 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 。
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 , 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 , 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 。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 , 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 。
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 , 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 , 所以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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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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