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时不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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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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