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 继子女对曾经抚养自己的继父母 , 有赡养的义务;对与自己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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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 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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