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内容: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文章插图
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 什么是淘宝直通车新手村
- 新鱼入缸有几天危险期 新闻 新鱼入缸有几天危险期
- 南宁注册新公司办理流程
- 怎样挽回已有新欢的前男友
- 为什么雷凌新车油耗这么高 雷凌油耗高原因是什么
- 新会陈皮是橘子皮吗 陈皮是橘子皮吗
- 单身梦见前男友有新欢如何挽回
- 新航道托福雅思培训班 sat培训怎么样
- 合同违约金怎么约定有效
- 宝宝不会主动结交新朋友怎么办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