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是法律规定的吗 哺乳假规定2013



哺乳假是法律规定的吗 哺乳假规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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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微“浦江天平”上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包含了10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较为关注的案例,对进一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以及推进企业规范用工和劳动者理性维权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者将对此十个典型案例,进行逐一分析,以供读者参考,以下为第五篇 。
一、案例
杨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二、基本案情
杨某担任某贸易公司客服代表 。2012年1月28日杨某生育一女 。因杨某婴儿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佝偻病,杨某于2012年8月11日向公司提交休哺乳假申请及病历记录,要求从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请哺乳假 。公司经讨论后决定不批准杨某的哺乳假申请并通知其回公司上班 。之后,双方就哺乳假问题争执不下,杨某也未回公司上班 。一个月后,该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
仲裁庭审中杨某认为,其婴儿经二级甲等医院确认为佝偻病,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公司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其有权审批职工的请假申请,杨某生育后并未患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的疾病,其身体状况允许其正常上班,杨某拒不接受公司决定并拒绝上班,属于严重旷工,故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
三、裁判意见
经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何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女职工哺乳假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根据本市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佝偻病属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的疾病范围,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哺乳假的情形 。故公司以杨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
四、律师解读
1.哺乳假、哺乳时间和哺乳期的概念区分
哺乳假指的是指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放假休息的时间 。哺乳假并非全国层面的假期概念,仅在一些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这一假期 。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喂养婴儿的时间,哺乳时间按劳动时间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哺乳期女职工每天有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上海市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每天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
【哺乳假是法律规定的吗 哺乳假规定2013】哺乳期指的是产后女性母乳喂养婴儿的时期,为1年,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一周岁时止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如给予哺乳时间、哺乳假,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存在过错,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等 。
2.哺乳假的相关规定(上海)
(1)哺乳假期限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的女职工享有6个半月的哺乳假,确有困难的,可延长,但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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