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损坏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
因此,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如果因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的,行李的所有人可以请求保管行李的一方赔偿损失 。

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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