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以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文章插图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