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一、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继承人即去的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第二、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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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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