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因退休(含内退)、调动退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等各种原因离开公司,不是股东必须转让出资的法定理由 。股东转让出资只能基于自愿,不能强迫股东转让其出资 。股东身份与是否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关系 。股东主体消亡,其权利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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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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