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主体怎么认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 , 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
第一 , 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
第二 , 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此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 , 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

行政诉讼法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主体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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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 。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的案件 ,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 复议机关是被告 。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 该组织是被告 。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 ,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 复议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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