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 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 。
2.如果是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 ,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 。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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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55条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 , 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 同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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