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 , 原则上一般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 。
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 ,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 , 即可视为要约:
第一、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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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 。
第三、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 , 构成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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