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 。
此种情况下,作为股东的对外公示已经完成,而且一般情况下其他股东为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引进人才而自愿为之出资,其本人也同意或者认可 。因此,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 。即使其他股东没有为其实际出资,也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而该未出资部分如没有其他约定,应按违约处理 。
【法律依据】
【干股股东的认定是怎样的】

文章插图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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