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 , 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 , 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 , 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 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
所谓预告登记 , 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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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 , 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 , 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后 ,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 处分该不动产的 , 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 ,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 , 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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