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双重户口注销规定如下:
1、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 , 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 分类处理 。
2、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 , 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 , 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 , 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 , 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 , 注销另一个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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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 , 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 , 领取迁移证件 , 注销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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