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和受理 。
(2)审理前的准备 。
(3)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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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又可分为:
①准备阶段 。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
②法庭调查 。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
③法庭辩论 。
④调解或判决 。
(4)宣判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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