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纠纷事项有以下几种: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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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纠纷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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