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前 , 虽未履行法律手续 , 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 , 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
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 , 以父母子女相称 , 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 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
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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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 ,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 , 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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