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 互赠的小礼物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 , 一般不予支持 。
但是大额赠与不同 , 给付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 , 这样的赠与是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婚约并结婚的情况下 , 接受方继续占有财物就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 构成不当得利 , 理应返还 。
由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 , 双方没有法律承认的身份关系 , 但是又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 。建议热恋期的男女保持冷静 , 恋爱期给予对方财物要慎重 , 尤其是常见的买房、借款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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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购房时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名字写在购房合同中 , 或者让对方打张收条 , 并注明收款的用途 , 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 ,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
当条件未成立时 , 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 , 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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