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移送管辖不服的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对法院移送管辖不服的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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