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 , 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
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 。夫妻共同财产 , 原则上均等分割 , 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 , 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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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 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 。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如离婚一方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 , 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 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 。无论无过错方是主动要求离婚 , 还是被动承受离婚的后果 , 都应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 , 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痛苦 , 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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