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的程序为: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期限内未搬迁即可实施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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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4、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5、物品清点登记后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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