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33条的内容如下:
【民法总则第33条是怎样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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