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的归责要件有有损害事实吗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 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 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一)有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

教育法规的归责要件有有损害事实吗

文章插图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 ,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 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 , 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 , 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 , 却拒不拨款维修 。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 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 。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 。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 , 其数额可以计算 。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 。如教师侮辱学生 , 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 , 则无法计量 。
(二)有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 , 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行为违法也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 。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 , 如考试作弊 , 殴打、侮辱教师 , 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 , 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 。另一方面 , 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 。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 , 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 , 则并不构成违法 。内在的思想 , 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 , 才可能构成违法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 ,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 , 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 不得定罪处刑 。
【教育法规的归责要件有有损害事实吗】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