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 四 )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危重救治体系,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支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
第三十四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