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 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 ,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 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 ,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 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 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 , 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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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 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 , 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 , 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 , 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 , 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 , 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 , 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 , 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 ,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 , 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 , 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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