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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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因此,保险公司不可以因交通肇事逃逸而拒绝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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