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脂的卫生标准 食用植物油卫生规范】
2018年6月21日发布的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代替了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7102.1-2003《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两个标准,于2018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 。食用油是日常抽检监测的重点品种,为客观评价食用油安全状况,检验过程风险点防控也尤为重要 。
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不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 。
术语和定义
对植物原油的定义进行修改,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定义 。
植物原油:以食用植物油料为原料制取的用于加工食用植物油的不直接食用的原料油 。以明确植物原油的用途为加工食用植物油的原料油而不供直接食用的事实,避免用原料油冒充成品油 。
食用植物调和油: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 。
理化指标变化
将植物原油中的酸价根据原料的不同进行精细划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的酸价指标单独进行规定 。
删除了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羰基价的指标要求 。
将溶剂残留量中“浸出油溶剂残留量”修改为“溶剂残留量”,将植物原油中溶剂残留量的限量由100mg/kg改为不做要求;食用植物油中溶剂残留量限量(浸出)由50mg/kg改为20mg/kg 。更新了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即按照GB 5009.262执行 。
增加了煎炸过程中的棉籽油的游离棉酚的限量为200mg/kg,将食用植物油中游离棉酚的限量由0.02%修改为200mg/kg,检测方法标准由GB/T 5009.37修改为GB 5009.148 。
对极性组分测定方法标准进行了更新 。
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并更新了检测方法标准 。
命名、标签标识等要求
标准强制要求: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不应掺有其他油脂;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不得突出某种特殊油品名称,如花生调和油、橄榄调和油;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在符合GB 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 。
生产者可自愿执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份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对格式和要求都有明确规定 。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生产者可自愿标示 。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
标准使用中注意点
GB 2716是强制性标准,要特别注意的是生产中如执行某单一品种食用油的推荐性标准,要注意GB 2716和相关推荐性标准指标的不同要求,首要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 。如酸价要求,GB/T 23347-2009中级初榨橄榄油要求≤4.0mg/ g,GB 2716-2018中要求≤3mg/g,其对酸价的要求更为严格;如溶剂残留量要求,GB/T 1534-2017浸出成品花生油一级不得检出,二级、三级≤50mg/kg,GB 2716-2018中对浸出植物油为20mg/kg,更为严格;如过氧化值要求:GB/T 1534-2017花生原油中一级花生油≤6.0mmol/kg,GB/T 15680-2009棕榈原油不做要求,而GB 2716-2018标准规定植物原油的过氧化值≤0.25g/100g,在执行推荐性标准时要注意换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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