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种子管理站:
为进一步规范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提高抗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修订了《云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插图
2020年8月4日
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提高抗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应对农业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恢复生产进行的应急救灾种子的储备 。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工作,其所属的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四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每年按照不低于粮食播种面积1%的比例测算储备量 。
第五条 省级救灾备荒储备作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杂交玉米和杂粮杂豆等作物种子 。
第六条 省种子管理机构根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种子储备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
第三章 种子储备
第七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实行常年储备 。
补助方式储备的种子,储备周期一般为1年,储备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
购买方式储备的种子,储备周期一般为2年,储备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第3年10月31日 。
根据储备作物特性需要调整储备周期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
第八条 种子储备期满,补助方式储备未动用的种子,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置;购买方式储备未动用的种子,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开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
第九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行合同管理 。
承储企业根据签订的储备合同履行储备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 。
因不可抗力造成储备种子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 。
第十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负责种子生产、加工、入库、贮藏、出库等环节的质量检测,并于5月31日前将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和半年工作总结报省种子管理机构 。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
(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四)有良好信誉,近三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种子储备档案,建立健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储备期间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
第四章 种子调用
第十三条 储备期间,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救灾需要调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种子 。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调用通知,及时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向调入单位提供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调入单位应当进行复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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