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劳动行政部门在支付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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