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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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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