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用的权利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 。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 。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 。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
(二)使用、收益的权利 。“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 。“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 。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
【法律依据】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什么权利呢】

文章插图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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