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仓库管理办法 仓库管理办法和条例( 三 )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 , 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 , 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确保安全 。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 , 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 , 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 , 保管人员离库时 , 必须拉闸断电 。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 , 要设置防护罩 。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 , 设置防雷装置 , 并定期检测 , 保证有效 。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 , 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 , 必须登记 , 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 , 必须办理动火证 , 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 , 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在库区使用时 , 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 , 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 , 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 , 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 落实到人 。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 ,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
第七章 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 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 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 , 应当由专人管理 , 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 , 保证完好有效 , 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 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 应当经常进行检查 , 保持完整好用 。地处寒区的仓库 , 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 , 严禁堆放物品 。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 , 国家法现有规定的 , 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 , 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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