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如下: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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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履行劳动合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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