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文章插图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什么
- 装潢全屋定制好吗 房屋装修全屋定制好吗
- 父母赠与的房屋被他人占用怎么办
- 婚前父母赠与的房屋产权归属是什么
-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对战时拒绝军事征收
- 房屋拆迁后户口要迁移吗
- 房屋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 房屋出租房东的责任有什么
- 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的条件是哪些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