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


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具体证据如下:
①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②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如何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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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④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⑤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⑥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取得同居人的证明;
⑦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生活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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