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前风水 古人许太华与风水( 三 )


于希贤先生所说的“气”与实体物不同,是无形无体不可琢磨的,非常人所能理解和掌握,在坟山的选择上只能是任凭风水先生说解 。因此,与单纯的土地四至、界址认定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为了避免坟山周围“气”的相互干扰,坟山的营建往往要彼此留出一定的距离,以避免妨害风水,在清代民间形成了一些避免伤害坟山风水的民事习惯 。

坟前风水 古人许太华与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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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清朝时期,民众对于坟山的选择一般听从风水师傅的指点,选择什么地方就是什么地方,这就大概率的会引发民众对于坟山坐在土地拥有权的纠纷乃至抢夺、争斗事件的发生 。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记录了清朝时期山东寿光地区对坟山建造的具体要求:
“甲茔地与乙地毗连,在离茔百步之内,乙不得在自己地内穿井或建筑房屋 。据称,该县民系惑于风水之说,故有此严重之限制 。”
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因为此种情况出现的频率之高、危害之大 。土地所有权的侵占、建筑房屋所有权的纠纷都会在“风水观念”的引导下发展成为不可思议的争斗乃至家族式械斗事件 。
另外福建闽清县有“墓地范围习惯”,“闽清人信风水之说,凡欲圈地造墓,其前后左右须各距离他人墓地一丈二尺以外,否则,必致涉讼 。”
这都说明在“风水观念”指导下的坟山选择而导致的诉讼、争议事件在清朝民间成为常例 。作为清朝的基本律法,《大清律例》针对该种围绕着坟山出现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必须进行相关规定和具体约束 。
坟前风水 古人许太华与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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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对“坟山选择”方面这样规定:
“凡与各属县城及坟园相近之山,迷信者均谓有关风水,不准开采土石,有请地方官出示勒诸碑石,悬为例禁 。”
“热属,凡关于公共地方及祠堂、庙宇有多年古树,地方人迷信甚深,均谓有关风水,禁止斫伐 。”
“霞俗已经出典之山场,于未买断亦未赎回之间,如果见有吉穴存在,该受典者应听原业主抽回筑坟或卖人造坟,不得把持 。惟该吉穴四围之地,只能以一丈二尺为限 。”
在清朝乃至封建社会中,争风水说到底就是争土地和财产,是以风水之名争财产,而因此引发的民间争斗乃至刑事案件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和谐,如果每一次都付诸诉讼,那么清廷光是因为丧葬方面的纠纷就会被弄得焦头烂额,再加上此类纠纷因为风水等观念的融入而难以解决和杜绝,所以《大清律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因为民间丧葬习俗的多样化和“风水观念”化,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朝律法的完善和详尽 。
【坟前风水 古人许太华与风水】参考文献:《葬书》《陔馀丛考·洗骨葬》《潮州府志》《中国民俗通志·丧葬志》《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大清律例·礼律·仪制》《法天象地—中国古代人居环境与风水》《大清律例·刑律·发冢》《中国传统社会坟山的法律考察—以清代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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