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有】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
《民法总则》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自身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等 。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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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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