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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