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具体有以下几个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
2、最新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分享调查取证方案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 。委托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更有效、更明智的选择 。并且,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 , 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 。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 。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
对于有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由于企业和个人等一般人是无法取得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因此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取证的重要途径 。
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 。工商管理机关在查处过程中有权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封、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工商管理机关依法通过以上行为获取的文件、笔录和实物都是证明侵权人侵权的有力证据,在法庭上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发现侵权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该种途径收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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