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 )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对家属进行抚恤 。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5.4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对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 。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
6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
6.1应急资源与保障
6.1.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且相对固定,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
6.1.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
6.1.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可疑者的医学观察等,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
6.1.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搞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
6.1.5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
6.1.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
6.3通信及信息与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
6.4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要有计划地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
7.1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
部分专业知识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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