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 , 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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