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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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哪些情况】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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