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
【刑事诉讼法再次起诉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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