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 , 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 ,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 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 , 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一条规定说明 ,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 , 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 , 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 ,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 , 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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