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 。
2、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如果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则有义务根据 单证 一致原则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
3、审核单据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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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管单据义务 。
5、开证行对其他受托行的义务 。
【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四条,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 。
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单时,本节下同);
对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
【信用证开证行的义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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