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可以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复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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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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