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其被代位行使的财产权利的处分权应否受到限制

【债务人对其被代位行使的财产权利的处分权应否受到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债务人对其被代位行使的财产权利的处分权应否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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