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原则上限于本集体组织的成员 。
(2)宅基地使用权权利行使受限性:农民出卖、出租、抵押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都受到限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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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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